伦敦仲裁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74页(288字)

英国最重要的常设仲裁机构。

它成立于1892年。该仲裁院由伦敦商会和伦敦市指定的委员组成,其行政和管理权由伦敦商会把持。该仲裁员可根据争议双方的协议进行仲裁,或者由法院转交的商事仲裁案件进行仲裁。

仲裁院备有仲裁员名册,除当事人有不同规定外,一般均由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仲裁设有“应急委员会”,遇有紧急案件,该委员会立即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公断人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仲裁院的规定,仲裁员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利。

对于纯属商品品质方面的争议,仲裁员可进行非正式和简易的审理,从而作出裁决,无需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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