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税收管辖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79页(561字)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税收管辖权。

一般分为两种情形:(1)双重居民(公民)管辖权,指纳税人同时具有双重居民(公民)身份,因而造成两个有关国家同时对其行使课税权。解决双重居民(公民)管辖权矛盾的通行方法是:对自然人,若同时在两国居住,应由其永久性居住国课税;若两国同属永久性居住国,应由其经济利益较为密切国课税;若两国同属永久性居住国且无法区分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应由其习惯性居住国课税;若在两国均无永久性住所,应由所属国籍国课税。

对法人,则一般以注册地、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准,确定由哪国课税。(2)收入来源和居民(公民)双重管辖权,指纳税人收入来源地在一国,居住地(或国籍)在另一国,因而造成两个有关国家同时对其行使课税权。

解决收入来源和居民(公民)双重管辖权矛盾的通行方法,是对两者各自加以限制。其中,对前者的限制是:①规定在非居住国连续停留要超过一定天数;②规定在非居住国进行劳务活动要有固定基地,进行营业活动要有常设机构及雇佣劳务的雇主应是非居住国居民;③规定来源于非居住国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最高税率。对后者的限制是:①承认收入来源管辖权的优先地位;②对来源于国外的所得课税附以免税、扣除和抵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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