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32页(456字)

简称1964年海牙货物买卖公约,系统一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实体法的国际公约。

由罗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所拟定,1964年经荷兰政府邀请在海牙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同年7月1日开始签字,1972年8月18日起生效。参加或批准该公约的国家有比利时、冈比亚、原联邦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力诺和英国等8国。

公约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共15条,附件为《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共6章101条。其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总则、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卖方与买方义务的共同规定、风险的转移等。目的在于解决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存在的分歧,减少和避免法律冲突。由于该统一法基本上是欧洲大陆法传统的产物,不少国家对公约存有疑虑,参加国家不多。

为使更多的国家能接受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68年成立一个专门工作组对公约加以修改;后来经多方协商,将该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即1980年4月在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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