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税措施谈判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66页(790字)

关贸总协定在内容方面除关税外,也规定了若干非关税措施的条文,如第六条的反倾销和反贴补税,第九条的原产国标记,第十一条的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和第十二条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等。

但在历届多边贸易谈判中,主要是谈判关税减让问题,直到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鉴于各国保护本国产业,滥用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情况时有发生,经谈判制定了第一个反倾销协议,并于1968年7月1日生效。到东京回合开始谈判时,缔约方全体深感非关税措施又进一步泛滥,不仅种类增加,并且变化多端,缺乏谈判经验,如果像关税减让谈判那样以定量方法来确定非关税措施对贸易的影响是十分困难的,但同时各缔约方又认识到,非关税措施中的若干壁垒已经对正常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严重的危害,而必需通过谈判来解决。经过东京回合关于非关税措施的谈判,最后达成6个非关税措施的协议(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关于解释和适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反倾销守则;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和海关估价守则)。东京回合后,由于各国避开总协定有关非关税措施某些协议的约束,采取按“灰色区域”某些不受总协定约束的措施,如“自动”出口限制等,使非关税措施进一步泛滥。

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在乌拉圭回合规定谈判议题部分,将非关税措施列为第二个议题,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1)数量限制方面的规定;(2)“反倾销守则”(草案);(3)“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草案);(4)“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草案);(5)“技术贸易壁垒协议”(草案);(6)“政府采购协议”(草案);(7)“海关估价协议”(草案)。此外,非关税谈判组还制订了“装船前检查协议”(草案)和“原产地规则协议”(草案)。

本轮非关税措施谈判旨在减少或取消包括数量限制在内的非关税措施,但不得有碍于在履行逐步回退承诺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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