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与反倾销谈判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68页(411字)

为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1947年签订的“关贸总协定”就对已存在多年的倾销和反倾销措施作了规定,即协定的第五条。

其后,在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中,就倾销与反倾销问题分别达成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反倾销守则”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修正的反倾销守则”。这些“守则”在约束倾销与反倾销的实施中,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国际贸易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使得“东京回合守则”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为此,1986年开始的乌拉圭回合对“东京回合守则”作了一些修正和补充,达成了一份新的“反倾销守则”。

“新守则”对倾销的标准作了规定,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商品是否构成倾销制定了一些特殊的衡量标准,并对反倾销税的征收规定了溯及力等。但由于“新守则”对不同经济制度的国家在价格比较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新守则”的价格确定标准实际上隐含了极大的不合理、不公平性和歧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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