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80页(429字)

期货交易中,清算所要求达成交易的双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制度。

通常按交易所的规定,达成交易后,无论买方还是卖方都必须向清算所先交纳初始保证金(Original Margin),大约在达成期货交易金额的5%到10%之间,该笔保证金一旦交纳,即存入清算所的保证金帐户,由于进行期货交易所需要的保证金较少,所以期货市场提供的“杠杆效应”是比较大的,特别是当价格走势与自己预测的方向一致时,期货交易可以取得以小博大,赚取较多利润的机会。然而,当价格走势与自己预测的方向不一致时,交易者保证金帐户的金额就会下降。为了不使清算所出现负债情况,清算所采取逐日盯市的原则,用每日的清算价格对会员的净持仓交易部位核算盈亏。如保证金帐户的金额下降,则要求会员交纳追加保证金(Variation Margin),用以弥补发生的亏损额。

保证金制度是期货市场运行的根本保障,它使期货交易机制更加完善,几乎达到万无一失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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