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艺术创作自由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15 07:32:0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58页(426字)

法定的一项公民权利,文学艺术创作的特点之一。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文学艺术创作是一种主体性很强的创造性的精神劳动,是作家、艺术家对生活的独特的审美认识、独到的艺术构思和独创的艺术表现过程,具有显着的个人特色,因而在本质上要求创作自由。但这种自由常受到内在的和外在的条件限制,因此我们的社会应在经济、政治、思想方面为作家艺术家提供有利于自由创作的条件,同时作家艺术家必须超越自我需要,真正以社会历史进步为出发点,从事有益于社会的艺术创造。

社会主义创作自由是为劳动人民服务的,违背了这一宗旨就根本无自由可言。社会主义社会为文学艺术工作者提供了广阔的创作环境,为文学艺术工作者在主体精神上超越自我,实现自我与社会历史需要及艺术规律的完满统一创造了良好条件,从而促进了文学艺术的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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