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时效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15 08:06:2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21页(448字)

指经过一定期间和一定事实状态的继续,因而取得或丧失某种民事权利的制度。

取得权利的,称为取得时效或占有时效。即在一定时间内,无权占有人以善意的、公开的意思,不间断地占有他人所有物,因而获得对该物的所有权。丧失权利的,称为消灭时效。

即一定的事实在一定的期间,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因而丧失权利,义务人因此而免除义务。如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法律对这种债权就不予以保护。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规定消灭时效完成即失去对该权利的诉讼权、请求权,因此消灭时效又称诉讼时效、请求时效。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各国规定不同。

我国诉讼时效期间有三种:(1)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3)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被侵害之时起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如当事人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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