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15 08:56:1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308页(552字)

用于调整有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基本特征为:(1)调整因产品责任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不包括单纯的产品本身的损害;(2)主要调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产品责任侵权行为。进入二十世纪以后,产品责任法随着现代化大生产的发展和广泛、复杂的社会分工而发展起来。它首先在英、美的判例中出现,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欧洲大陆有了长足的发展,并且由于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而陆续拟定了有关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逐步形成了国际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法以侵权行为法中的疏忽、违反担保和严格责任原则作为控告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责任的依据。

疏忽原则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造成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法律责任;违反担保原则指因产品缺陷,卖方违反了对货物明示的或默示的担保,以致造成了对使用者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卖方应承担法律责任;严格责任原则指凡产品有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因而使他们遭受人身或财产的损伤时,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此都应负有责任,这一原则是疏忽和默示保证两者的结合,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总之,产品责任法主要是用于维护产品使用者和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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