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15 11:17:4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80页(352字)

1971年5月18日由第五届国民议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全民投票的结果通过。

共十章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保加利亚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首的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并属于人民。

人民通过自由选举国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行使权力。

国民议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国民议会选举国务委员会为其最高机关和国家政权经常行使权力的最高机关。

部长会议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管理机关,向国民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委员会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各级法院行使司法权,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总检察长行使最高监督权。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均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宪法的修改须经国务委员会、政府或至少1/4的人民代表的提议,有2/3人民代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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