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27:1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02页(344字)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共六章四十三条。

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该法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该法还对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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