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27:3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03页(433字)

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日公布试行,共七章三十三条。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六章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制定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

该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该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该法分为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和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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