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42:4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46页(424字)
“自诉”的对称。
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的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我国的公诉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凡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都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自诉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如认为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移送人民检察院。公诉和自诉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自诉是被害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诉则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只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而除此之外的其他刑事案件都属于公诉案件;自诉程序上被害人是原告,公诉程序上公诉人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居于证人地位;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随时可以撤回起诉或自行和解,审判员也可以进行调解,公诉案件则不能以调解、和解的方法解决,而且只有经公诉人认为证据不足才可以撤回起诉;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可以在自诉人提出的范围内提起反诉,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则不能对公诉人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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