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43:1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48页(531字)

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宪法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非经法定机关的批准不受逮捕和搜查;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公民有劳动权;劳动者有休息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公民有受教育权;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任何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都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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