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的补选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56:3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93页(395字)

指补选缺额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届满前,代表因病或死亡,或因犯了严重错误而被罢免的,均造成代表的缺额。在任期内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而自行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也造成代表的缺额。代表缺额应进行补选。

因为代表出缺可能造成某方面或某地区没有代表的现象,使该方面或该地区的选民或选举单位的意见得不到及时反映,有时会影响到议案的表决通过,影响决议的贯彻执行。

我国选举法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程序和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补选代表的任期,自当选之日起至本届人大任期届满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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