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08:5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42页(319字)

“中央税”的对称。

指属于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种。地方税由地方政府征收、调度和使用。

在我国,从1985年起明确列为地方税或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有:集体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此外,还按企业隶属关系等因素把下列税种列作地方固定收入:地方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和承包费;石油部、电力部、石油化工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30%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

地方税的特点是,地方政府对于这些税的减免和征收办法具有较大的决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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