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性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12:2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61页(415字)

“柔性宪法”的对称。

宪法的形式分类。指由立法机关或专门机关按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宪法。该分类为英国法学家布利斯于20世纪初首次提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区别就在于,柔性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遍法律相同,刚性宪法的修改程序则不同于普通法律。现代世界各国除英国等少数几个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刚性宪法。刚性宪法的修改,一般须召开专门的宪法修改机关会议或召开上下两院联席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后,有的还必须提交公民复决或提交联邦成员会议复决;有的规定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后,必须重新改选议会,再交付新议会表决;有些国家还有其他种种限制。之所以修改宪法要经过这些严密的程序,主要是为了表明和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最高权威性。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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