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28:1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314页(233字)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该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为: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迅速及时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种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前面所列犯罪分子的上述期限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期限,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10日改为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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