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各级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24:4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26页(347字)

1941年1月1日公布,共六章三十二条。

它规定:各级选举委员会是办理选举的专门机关。边区选举委员会委员9~13人,由边区政府聘任,并指定主任1人;县市选举委员会委员7~11人,乡市选举委员会委员5~9人,各设主任1人,均由上级政府聘任指定。单独选举的团体和单位及少数民族地区可按规定设选举委员会。各级政府、法院、驻军长官不得为选举委员会委员。

各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宣传指导、调查统计、总务等股,可酌用秘书,并应以村、街道或以生产为单位公布有无选举权人员名单,选举时,还应委派专人若干,负责各项具体事务。各级选举委员会会期:边区一个月一次,县市半个月一次,乡市七天一次。

选举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边区为1年,县市、乡市至新的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后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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