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管辖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58:0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36页(461字)

“一般地域管辖”的对称,也叫“特殊地域管辖”。

是以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确定案件的管辖。当事人不得以任何保借口提出变更辖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至二十八条规定属于特别管辖的案件有:(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3)铁路、公路、水上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讼,由负责查处该项纠纷的管理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航空运输中发生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5)因航空事故追索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航空器最初降落地人民法院管辖;(6)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由受害船舶最初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加害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7)追索海难救助费用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船舶最初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按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优于一般,即有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应首先适用,如果执行有困难,亦可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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