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37页(250字)
对有特殊关系的国家,单方面或相互间按协定适用特别低的进口税率甚或免税的一种关税特别优惠待遇。
此项优惠待遇的程度高于互惠关税,但只限于对该国有特殊关系的国家适用,一般不能根据最惠国待遇给予第三国。历史上多适用于帝国主义宗主国与它的殖民地、自治领之间,或帝国主义大国与它的附属国之间。特惠关税起源于加拿大与其宗主国之间,以后澳大利亚等英属殖民地也相继实行。美国、荷兰、法国、葡萄牙等国与其殖民地之间也曾实行过特惠关税。
1977年7月起,特惠关税完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