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15:0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91页(335字)

向公安、法院、检察、监察等司法机关揭发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

检举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司法机关应予一律接受。接受口头检举的工作人员,应将检举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诬告,检举人要负法律责任,但必须注意严格区分错告和诬告。检举人的检举一般公开进行,但有些检举也匿名进行,对于无法查证检举人的检举,应认真对待,实事求是地对检举内容核查。检举和控告都是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手段,但二者有所区别。检举人一般与事件无直接牵连,控告人则是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检举一般出于义愤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出关于处理犯罪人的要求,控告则是为保护自身的权益而要求依法处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