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法院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17:1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97页(303字)
南斯拉夫的法院组织之一。
根据南斯拉夫宪法,南斯拉夫法院分为常设法院和自治法院。常规法院为国家政权机关,主要是在社会政治共同体立法机关所调整的领域内行使其司法职能。
1974年宪法规定:常规法院的职权是:裁决有关公民的个人基本关系、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政治共同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纠纷;宣判对犯有刑事罪和法律规定应受惩处的其他行为的人的刑罚和其他措施;裁决国家机关和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的单行文件是否合法;审理未委托给自治法院审理的那些有关财产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纠纷;以及审理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常规法院由法律设立,其职权、组成和组织以及这些法院的诉讼程序,由法律规定。
上一篇:常年产量
下一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