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30 16:32:2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751页(515字)

我国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最高审判机关,是国家最高政权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书记员等若干人组成。设审判委员会和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及其他需要设立的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判:(1)根据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2)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3)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4)判决或核准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和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和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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