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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性判断

书籍:自然辩证法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17 04:04:34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天津人民出版社《自然辩证法辞典》第33页(576字)

恩格斯关于判断的分类中的一种类型。

在逻辑史上,黑格尔曾经企图按认识发展的内容对判断进行分类,曾把判断分为:(1)实在的判断;(2)反省的判断;(3)必然性的判断;(4)概念的判断。恩格斯对黑格尔的判断分类进行了唯物主义的改造,批判地吸取了黑格尔关于判断分类的合理内核以后,提出把判断分为:个别性判断、特殊性判断、普遍性判断。他说:“辩证逻辑由此及彼地推出这些形式,不把它们互相平列起来,而使它们互相隶属,从低级形式发展出高级形式”(《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46页)。个别性判断是反映对象的个别性质的判断,是认识的初级阶段的反映。

恩格斯曾以摩擦生热为例来说明这种判断。“摩擦生热”这个判断只表达了摩擦这种能量的单一形态转化为能量的另一单一形态。

因此,它是个别性判断。特殊性判断是反映一类对象的特殊性质的判断,是个别性判断向普遍性判断发展的中介。

例如,“一切机械运动都能借摩擦转化为热”,这个判断反映的已不是单个的事实,而是一类特殊的运动形式了,因而它属于特殊性判断。

普遍性判断是反映一类对象的普遍本质和规律的判断,是认识发展到较高阶段的结果,是判断的最高形式。例如,“任何一种运动形式都可以转化为其它的运动形式”就属于普遍性的判断。判断从个别性经由特殊性到普遍性的发展,充分体现了人类认识上的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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