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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原理

书籍:自然辩证法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17 04:19:36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天津人民出版社《自然辩证法辞典》第142页(635字)

自然辩证法的基础原理之一。

关于自然界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趋势的性质、特征与转化为现实的条件的理论原则。方向原理认为,方向是有结构的,也有其载体即事物或对象;方向的出发点即事物存在的初始条件或存在背景;方向的目标即特定的趋势。方向总是事物的方向,存在于事物的过程中,而过程则表现为运动、变化和发展。可见,方向是事物过程的因素或环节。

方向作为运动过程的特点在于运动存在于时间和空间之中,因而,它具有时间特性和空间特性,表现为时间中的一维性或单向性和空间中的三维性或各向同性;方向作为过程变化的特点在于变化总是经历量变和质变,因而,它有量变的方向和质变的方向,无论哪种变化方向均具有向上和向下,向正和向逆的方向;方向作为过程发展的特点在于发展是质变,即前进和上升,因而,它也具有前进的方向和上升的方向,事物质变的前进和上升是辩证的即经历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所以,前进、上升的方向也就经历螺旋式和波浪式。自然界事物运动、变化、发展过程的方向的内容是丰富的,形式是多样的;作为特定方向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事物过程的方向性是客观的,是事物自身的内在根据亦即内在矛盾性。各门自然科学所揭示的各种各样的方向性证明方向原理的客观性和普遍性。方向原理的科学意义在于它给科学工作者在科学认识与实践中发挥其目的性、自觉性、能动性提供了客观依据,把事物过程客观的方向转化为人的主观的目的性,从而使科学研究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达于目的,获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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