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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性

书籍:自然辩证法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17 04:39:57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天津人民出版社《自然辩证法辞典》第287页(730字)

客观世界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一种表现形式。

它反映的是一种现象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本质的内在联系。各种物质运动形态的内部及它们之间都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这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或相互依存,就构成了因果关系或曰具有因果性。事物、现象的这种因果性是普遍存在的,具有客观性。

自然科学的发展,揭示出两种类型的因果联系,一种是动力型的因果联系,即在已知的外界作用下,可以从初始状态单值地预定体系以后的一切状态,这是在力学、电磁场理论以及其它物理学科的发展中形成的。另一种是统计型因果联系,即通过大量偶然性事件,体现出更深物质层次中的必然联系,这是微观物体普遍存在的一种形式。

物质世界是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原因和结果是事物发展总链条中的一个环节,从物质世界发展变化的整体观察,原因和结果是相互转化的,同一现象在一种关系中是结果,在另一种关系中又是原因;原因还有内因和外因,有一因多果,也有一果多因,甚至形成“因果链”。形而上学否认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否认原因和结果的相互转化,是机械的因果观,不能对复杂的事物进行具体分析。

因果性具有客观性。在自然界和社会中,任何现象的发生都有其原因,任何原因都会引起一定的结果,无原因的结果和无结果的原因都是不存在的,这就是决定论的原则。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否认因果性的客观存在。休谟把因果性归结为人们心理的习惯;康德把因果性看作是整理感觉经验的先天的悟性形式;赫则宣称,原因和结果是我们思维创造物。

辩证唯物主义反对这种错误观点,认为客观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是本身固有的一定的因果联系引起的,人们头脑中的因果观念,不过是现实事物因果关系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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