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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论

书籍:自然辩证法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17 04:53:08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天津人民出版社《自然辩证法辞典》第375页(560字)

一般指把自然界物质运动的高级形式完全归结为低级运动形式用低级运动的原因去说明高级运动过程,并认为一种原因只能产生一种结果的理论。

这种观点最初(19世纪早期)产生于生理学领域。它受到德国生理学家和物理学家如赫尔姆茨、布鲁克、博瓦雷蒙(Bois-Reymend,E·De)的支持。

他们把高级的生命运动形式归结为低级的物理学运动形式,认为生命体的一切活动都可以还原为组成生命物质的分子和原子的运动。

生命运动规律都应归结为分子和原子的运动规律,即纯粹用物理和化学原因来说明一切生命的生理现象和心理过程。

可见,生物学还原论不过是机械论在生物学中的一种表现,一般意义上的还原论即机械决定论。必须把还原论与还原方法严格区别开来。

后者是建立在生命运动形式包含着物理的、化学的运动形式,在生命活动过程中,生命运动形式与物理、化学运动形式是有机统一的这种认识上,因而它认为可以用物理化学方法研究生命的现象。诚如恩格斯指出,“终有一天我们可以用实验的方法把思维‘归结’为脑子中的分子的和化学的运动”,但他又指出,“难道这样一来就把思维的本质包括无遗了吗?”(《自然辩证法》第226页)即不能把应用的物理化学方法可以研究生命现象和过程归为生命过程即物理化学过程。这样就把还原方法混同与还原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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