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11-17 00:17:5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81页(549字)
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签订,并于1947年4月4日生效,到1984年,公约共有152个缔约国批准或加入,是当前国际上被最广泛接受的一个国际民航公约,它比巴黎公约和哈瓦那公约都更加完善,当时签订芝加哥公约也是为了取代巴黎公约和哈瓦那公约的。
旧中国政府参加了1944年的芝加哥会议,并于1946年2月20日批准芝加哥公约。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第二十六届大会通过第2758(=XXVI)号决议,恢复我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合法席位。
1971年11月19日国际民航组织第七十四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也作出了相应的决定,恢复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
我于1974年2月15日承认芝加哥公约。前苏联没有参加芝加哥会议,是1970年10月加入公约的。
芝加哥公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夕签订的。
较之1919年的巴黎公约时代,航空技术和国际航空运输都大大发展了,国际航空法也大大发展了。当时,巴黎公约和哈瓦那公约都是有效的公约,可资参考。
芝加哥公约除序言外共分四个部分,22章,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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