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62页(961字)
提单上规定的限定有关货物损害赔偿提出诉讼或提请仲裁的期限。
如在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出诉讼或仲裁,则承运人可解除对货物的一切责任。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即自交货之日或交货之日起一年之内,应提出诉讼,否则有关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均不负责。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规定了承运人交付货物或部分货物之日起,或者如果货物没有被交付,则自应交付之最后一日起两年之内应提出诉讼或仲裁。
我国1992年《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有关船舶碰撞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有关海难救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