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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2:3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41页(1345字)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的地点运往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

这种连贯的运输方式,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解释,须具备下列六个条件:

1.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

2.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3.必须至少是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4.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负全程运输总的责任,托运人只要办理一次委托,遇有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时,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处理和负责赔偿损失。

6.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

国际多式联运的经营人是多式联运的当事人,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它具有法人身份。对于货主或托运人来说,该多式联运的经营人是货物的承运人;但对分承运人来说,它又是货物的托运人。

它接受货主或托运人的运输货物的委托,双方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它又与分承运人签订分运输合同,委托分承运人办理一部分运输业务。

国际多式联运的经营人可以是实际承运人,也可以不是,而是将运输工作委任不掌握或不具有运输工具的运输商,即所谓的“无船承运人”(缩写NVOCC)来完成。

它开展业务必须得到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并发给营业执照。经营人要对从接受货物开始直到交付时为止的全程运输负责。

但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其所负责任的制度却有不同,一般有以下三种制度:

1.网状责任制,又称分段责任制。即整个运输过程中所包括的各个区段,以区段运输原有责任为限。具体是,海运区段按《海牙规则》,铁路区段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公路区段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航空区段按《华沙公约》或《海牙议定书》(即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在不适用上述公约或法规时,则按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处理。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的损失,其赔偿限额也分别按有关公约或法规的规定来确定。若损失查不清发生在何区段,则按承托运双方约定的原则或按海牙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可见,这种制度中各种法规的责任轻重和赔偿限额不统一,存在较大的差别。

2.统一责任制。经营人对货主所负的责任不分运输区段制定一个统一的原则,按一个约定的赔偿限额处理。

3.修正统一责任制。这是一种折衷办法,即在责任范围方面实行统一责任制,在赔偿限额方面又实行各运输区段的原有规定。

较之各种单一的运输方式,国际多式联运具有手续简便、安全准确、运送速度快和有利实现“门到门”运输等诸多优点,更适合国际间货物运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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