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契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57页(705字)
国际贸易中,劳务契约是技术劳务提供人为派遣人员前往接受国予以实地技术指导时,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项签订的契约。
本来,它可以当做技术合作契约中的一个条款,在技术合作契约中加以规定。但是,有关技术人员出国服务问题牵涉甚广且复杂,所以,如以技术合作契约的条款作简单规定,则难免不周到。但如在技术合作契约中作详细规定,则又过于繁复,与其他条款不相称。因此,国际贸易实务中通常将此部分从技术合作契约中抽出,另订劳务契约。
但在多数场合,劳务契约都与技术合作契约同时签署,两者的有效期相同,并将劳务契约附在技术合作契约之后,构成其附属文件。
劳务契约的主要内容为:(1)定义:就契约中有关技术人员、停留期间等用语加以定义;(2)派遣时期及停留期间;(3)事先通知劳务被提供人;(4)报酬;(5)内地旅行费用负担;(6)税捐及汇款:约定其劳务报酬应为税后净值,而且劳务接受方应就劳务所得的汇出问题代向政府申领许可;(7)技术人员的住宿、汽车等设备供给;(8)工作日数和时数;(9)通关及免税:劳务接受方应对劳务人员出入境通关手续予最大的协助;负担劳务技术人员为执行任务所须携带器具运费和关税;代为劳务技术人员申领所得免税证明;(10)身分的保障:约定技术人员应按劳务提供人的指示执行任务,其执行任务不受劳务接受方干扰;(11)保险:劳务接受方应以其费用代技术人员投保人身保险、伤害保险及医疗保险;(12)有效期间与基本契约——技术合作契约——的有效期间相同;(13)其他:仲裁、让与的禁止、通知、准据法、不可抗力、完整契约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