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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条款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04:0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248页(1277字)

保护性条款常见于债券合同中,是债券投资者在债券合同中对债券发行企业所订立的限制性条款,通过限制发行企业在经营和财务上的灵活性来保证本金和利息的准时支付,保护债券持有者债权的安全。

故对债券发行企业而言,它是一种限制性条款,而对债券持有者而言是一种保护性条款。

常见的保护性条款有:(1)限制新增加负债。如果企业想增加债务,则只能发行附属于原有债券的债券,且应经过现有债券持有者的同意,也即新发行的债券的债权排列顺序必须在原有债券持有者之后。(2)限制股息发放额,特别是现金股息。通常做法是限定企业现金股息约为其净利润的50%~70%,或每年规定一最高限额。(3)规定最低流动比率。

一般,合同中要求企业保持一定的流动比率以保证企业有足够的现金支付利息,如果企业流动资本低于某一水平,则现有债券持有者有权在债券到期前要求企业赎回债券。(4)限制企业兼并。合同往往限制债券发行企业不以任何形式同其他企业实行兼并,因为这种兼并可能完全改变企业财务杠杆与经营杠杆,从而增大企业的风险。

有时,合同还会限制企业通过多样化来发展新业务或改变一些其他的策略。

(5)限制固定资产的清偿、投资和担保。一般地,当企业没有足够的流动资产时也可通过固定资产的出售来获取现金,但这势必影响企业的还贷能力,故合同一般都会限制固定资产的清偿。

另一方面,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往往要以流动资产来支付,这也势必影响企业债务的偿还后盾。为此合同对此也加以限制,通常作法是每年限定一最高额,以督促企业以现金而非固定资产的形式持有资产,从而保证企业的流动性。再者,合同通常还限制企业将其固定资产作为其他债务的担保品,以保证投资者的安全。(6)限制企业证券投资的种类,以保证企业的流动性以及利息支付的能力,如规定投资证券只限于流动性较高的国库券、存款单等。

(7)限制企业的融资租赁,这实质上也是限制企业增加(租赁)负债。(8)限制企业管理人员。通常要求企业保留一些关键的管理人员,现有债券持有者保留参与选择新经理的权力。有时还要求为重要的管理人员提供人身保险。

(9)限制某些雇员工资的增加,以增加企业的流动性。

(10)其他限制。如留置权限制,合同须明确表明企业破产时债券持有者对特定资产的债权要求;所有权限制;合同须明确担保资产的法定名称;加速偿付限制,合同须明确,一旦企业拒付任何其他债券时,现有债券持有者可以上宣布债券到期,要求企业迅速予以支持;补充合同限制,如经现有债券持有人批准,企业有修改合同的权力;等等。

一般说来,上述种种保护性条款不是绝对的,究竟债券合同中最后具体规定哪些条款,这取决于企业财务经理与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协商结果。

对债券发行企业来说,当然希望是既通过债券发行达到筹资目的,又要协调到尽可能灵活的条款。值得指出的是,合同一经确定,要想再改变其中某些条款,那就得支付一定费用。因此,在正式签订债券合同前,企业一定要选择最能接受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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