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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06:3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273页(994字)

增值税是对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环节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所谓“增值”是指一个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创造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也可以认为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大于其购进商品或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按增值额包括的内容,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1)生产型,又称“毛增值型”。它是以企业的销售(或劳务)收入减去所购进的各类材料及其他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课税依据中的增值额;但固定资产折旧费不予扣除。这种增值额相当于工资、利润、利息、地租和折旧等各种因素之和。

(2)收入型,又称“净增值型”。它是以“生产型”的增值额减去折旧费后的余额,作为课税依据中的增值额。

(3)消费型。它是以“生产型”增值额减去当期购置的全部生产设备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课税依据中的增值额。

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可以延伸到农业、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济领域,成为最广泛征收的税种,也可以局限于某一特定的经济领域。在世界上许多经济发达的国家,全面实行增值税,实施的范围极其广泛,除了在工业生产环节和商业批发环节实行增值税外,还延伸到商业零售环节和农业生产环节及劳务服务领域。全面实行增值税能在更大范围内集聚财力从而消除按全值征税的弊端,可以避免增值税中断或多税并用给税收工作上带来许多复杂因素,使扣税具有连续性,有利于做到平衡税收负担。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三种:(1)加法。

即由构成增值额的各种因素相加得出增值额,再乘以适用税率就可得出应纳税额。(2)减法。即由企业的销售(劳务)收入额中减去各种应扣除的非增值项目,得出增值额,再乘以适用税率就可得出应纳税额。以上两种方法,又统称“扣额法”。

(3)税额扣除法,又称“扣税法”。即按企业销售(劳务)收入额乘以税率,得出增值税产品的整体税额,再减去各项购进的准予扣除项目的已纳增值税额,即为本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在这种方法下,对于应当扣除的税金数额,是以购货发票所列已纳增值税款为依据的。目前,世界上已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普遍采用税额扣除法。

为了核算企业一定时期内交纳的增值税,应设置“应交税金”、“待扣税金”账户,反映和核算增值税的交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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