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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19:1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80页(581字)

国际性版权保护公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46-1951年间组织主持制订,1952年9月6日在日内瓦政府间代表会议上签署,1955年9月16日生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执行机构为政府委员会,教科文组织版权司代行该委员会秘书处职责。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即各缔约国向其他缔约国公民提供的版权保护水平不低于向本国公民所提供的保护水平;(2)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即缔约各国给予本国和其他缔约国公民的版权保护水平不能低于公约所规定的水平。

一般认为,保护水平低于《伯尔尼公约》,其具体表现为:规定版权有效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再加去世后25年(摄影作品和实用作品的期限为10年);规定作品发表时要载有版权标记和注明版权所有者姓名、首次出版年份;对作者的精神权利未予规定,对其生前未予保护的作品无追溯力。与其他版权公约的关系为:(1)对已参加《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版权保护条款在这两个公约之间发生矛盾时则服从《伯尔尼公约》;(2)对已参加《泛美版权公约》的缔约国与《世界版权公约》缔约国之间,已签订或今后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版权协定的条款与《世界版权公约》矛盾时,服从最近签订的协定的条款;(3)各缔约国之间达成的协定的条款与《世界版权公约》矛盾时则服从《世界版权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已于1993年成为该条约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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