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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待遇给付标准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10-01 07:40:1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36页(956字)

失业待遇给付标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不应高于失业者原有工资标准,二不能低于甚至不宜低于享受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的收入。

另外,还要充分考虑失业家庭配偶、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国际劳工组织经过调查研究,并经过各国劳工组织代表充分讨论,商定制定失业津贴的三条具体准则:(1)失业津贴应以失业者的原工资或投保费用作为制定依据。(2)失业津贴宜界定在失业者原工资的50%以上,或按基本生活费用的最低需要水平发给。

第368号公约又规定允许根据国家实际情况把50%降为45%,但不得低于最低需要水平。(3)失业津贴可规定一个上限。按照上述准则,实行投保资助型制度的国家,一般把基本失业津贴界定在原工资的50%以上,超过的不多。

如美国各州基本失业津贴大体上相当于原工资的50%。每周救济金的最低起点,5~60美元(半数的州为30美元以上),最高为84~224美元(半数的州为170美元以上),因州而异。

英国每周一律按28.45英镑支付,受供养的妻子,每周17.56英镑,以不低于英国当年最低生活需求的收入水平为限。但也有超过的。如比利时规定为原工资的60%,前联邦德国为原工资的63%。基本失业津贴的上限,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高于一般部门,如美国对汽车、钢铁等部门规定为原工资的75%~80%,高于50%以上。

另一种情况是对国家施行重大措施如经济产业结构调整,不得已解雇的工人。失业津贴的上限高于50%以上,如意大利因实行新技术改造而被解雇的工人,规定上限为工资的80%。美国对因迅速增加进口而大批解雇的工人,规定失业津贴的上限为原工资的78%。但按原工资一定比例给付也有缺点,如果工资减少,失业津贴亦会减少,因此有些国家规定统一的失业津贴,不问个人原工资标准如何,规定每周的工资津贴绝对量,如上面例举的英国。也有些国家采取均一制和比例制相结合的办法,如芬兰把失业津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均一制,每天70芬兰克;另一部分为原工资的45%。荷兰也是,工资比例为70%,另外,每天支付最高限额262盾。有些国家的均一制还对不同对象加以区别,如在新西兰,独身成年者一周至多13.5新元,20岁以下无供养亲属的一周至多77.36新元,周收入超过26新元的,减发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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