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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支出

书籍:预算会计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19 00:06:2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预算会计辞典》第52页(592字)

从乡镇企业增长的税收中,由中央和地方预算安排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的专项资金。

其中中央预算负担40%,地方预算负担60%,地方负担部分,分别由省、地(市)、县三级预算共同负担。省、地(市)、县三级预算各负担的额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这项资金主要用于:(1)为发展粮食生产而兴建和整修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大中型排灌区骨干工程的支渠以下的配套工程和县属排灌工程、排灌站、机电井建设及设备更新改造,机械清淤;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渠道防渗、管道灌溉等节水能技术措施)所需材料、设备费及技工工资补助。(2)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为了改造中低产田,推广先进农业技术所必须添置的仪器设备和小型化验室(一县一般20平方米左右)的费用。

(3)良种体系为了繁育推广优良品种和农业技术推广单位为开展有偿服务所需增添的基础设施经费。包括晒场、精选加工设施、检验仪器及良种贮存设施,农业技术推广单位的基本服务窗口等。为了鼓励种籽部门积极经营、示范当地农民尚未种植过的粮食优良新品种,经省或地(市)的农业和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新良种示范推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为了普及农业、水利新技术,可安排县级农业服务单位经营有关生产资料所需的周转金。

(4)为了推广农业、水利、农机先进技术,县级组织培训干部和农民技术员所需的资料印刷、设备购置、师资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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