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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和保管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0:52:0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8页(762字)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是记录和核算经济业务重要的史料和证据。是国家整个经济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之一。

所以,《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为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于1984年联合制定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立案、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作了较全面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是:(1)对会计档案的范围作了规定。(2)明确规定会计档案的地位——是国家和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3)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要立案装订成册,并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4)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妥善保管,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5)对保管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的期限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永久保存的主要是各级财政总决算报表、税收年度决算报表和有关涉及外事和对私改造的凭证,帐簿和报表,以及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年度决算表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多数国家采取确定的期限。如联邦德国、意大利、法国、比利时、日本等国为10年,西班牙为5年,荷兰为30年。但也有采取不确定期限的,如智利以营业继续期间为准,巴西以债权时效消灭为准。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与诉讼时效挂钩是有道理的。(6)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要编制销毁注册,经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有的国家规定不按规定擅自销毁会计档案的要处以罚金、甚至处以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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