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7:55:3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64页(465字)
1978年12月22日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从1979年1月起,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为了更好地实行工会法的这一规定,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特发了本通知。其主要内容为:(1)对已成立工会组织的生产企业或事业单位的行政方面和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国家机关的行政方面,要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或1%,按月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2)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3)行政拨交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和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市县工会的留用比例;(4)恢复此办法后,原由财政拨给的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的行政费、文体事业活动费和原由企业成本中列支的企业工会人员经费以及应由工会开支的文体活动费,均改由工会经费开支。
(5)各级工会均需在银行开立“工会工作费”专户,办理工会经费的收支和上解工作。最后,规定各级工会对于工会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财政制度。各级财政、银行部门和工会有权对工会经费的提取、拨交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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