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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9:49:3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18页(390字)

我国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利润额征收的税。

凡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应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其征税对象为:经营利润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外国合营者分得税后利润的汇出额,国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纳税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合计为33%。

为鼓励外国合资者将分到的利润在我国使用或转为再投资,当利润汇出国外时,按汇出额缴纳10%的所得税;当合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对新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在一定期限以上的,有减免税优待。

征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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