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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利合一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20:18:0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50页(424字)

“税利分流”的对称。

我国国营企业以上交利润代替缴纳所得税或以缴纳所得税代替上交利润的利润分配形式。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以利代税,即企业以上交利润代替缴纳所得税。我国企业50年代曾一度用上交利润代替所有的工商税。这一时期,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企业绝大部分或全部利润以利润上交形式集中于财政。另一种是以税代利。我国第二步利改税后,大部分国营企业的实现利润按统一的税率计征所得税,所得税后利润在扣除原来按核定比例留给企业支配的利润后,其余部分以调节税形式上交财政。1987年起推行企业经营责任制,实现税前利润承包办法。

这时国营企业大部分利润以所得税、调节税形式集中于财政,一部分利润归企业支配,以解决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资金不足。税利合一的利润分配形成,对国家以社会管理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不同身分所行使的职能不加区别;对税收和利润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入不加区别,因此难以改变政企不分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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