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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02:1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49页(1172字)

北朝、隋代及唐代前期推行的国有土地分配制度。

始于北魏太和年间(公元477-500年)。实行的主要原因有二:第一,地主豪强乘长期战乱,人口流亡和土地荒芜之机,大量兼并、占有土地和庇荫民户,使国家和主要赋税——租调收入大大减少,同时也减少了可征发的徭役;第二,北魏统一中国北方后,社会出现相对安定局面,流亡民户逐渐返乡,但原有土地多为别人耕种,遂产生了争执地权之矛盾,延误了农时,影响了生产。为了解决地权纠纷,发展生产,增加自耕民户数量以增加国家财源,遂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

北魏均田制的主要内容是:1.国家向农民分授栽种五谷的露田。

十五岁以上的男子授露田40亩,妇人20亩。拥有奴婢和耕的民户,可获额外土地,即奴婢与普通农民一样授田,耕牛每头授田20亩,但以四牛为限。

宽乡休耕之田加倍分授。所授露田不准买卖,在受田者年老或死亡后,要归还官府。

奴婢和耕牛随有无授还。

2.桑田和麻田的分授。初受田之人,产桑地区授给男子桑田20亩,作为世业田,终身不还,可由子孙继承,同时也可以买卖,但只能买进不足20亩的部分或卖出超过20亩的部分,桑田内必须植桑树、枣树和榆树若干;产麻地区对男子授麻田40亩,妇女5亩。3.职分田的分授。

对官吏按职品高低所授之田称职分田。刺史授田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8顷,县令、郡丞6顷。职分田不得买卖,只能由前任官移交后任官。4.老、小、寡、残疾者为户的无丁之家,年十一以上及残疾的男子,授半丁之田,年老不还,寡妇授一妇之田。

5.授田和还田都在每年正月进行。

北魏以后的北齐、北周、隋、唐等封建政权都继承并发展了前代的均田制。

北魏以后推行的均田制与北魏均田制实行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使劳动力能直接和土地相结合,促进生产发展,增加国家财源。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授田中永业田的范围不断扩大,数额不断增加,土地私有制得以强化。

2.扩大了授田的买卖范围,为土地兼并提供了便利。

均田制以北魏至唐代共实行了三百年左右,适应了这一时期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促进了战乱后丁与田的迅速结合,不仅解决了恢复生产,发展经济,安定民生这一统治者面临的严重问题,而且使大量的农民得到了国家分配的土地,成为相对独立的自耕农,他们在自己的土地上安居乐业,努力耕织,负税能力得以增强,从而使国家财源得以充实,同时也保证了北朝、隋代的租调制及唐代前期的租庸调制得以顺利实行。唐代中期以后,土地兼并空前剧烈,均田制本身的弊端日益暴露,国家无田可授,农民无田可耕,土地和农民不断依附于封建庄园主,均田制则逐渐被庄园制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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