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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2:02:1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94页(1328字)

我国从1985年起实行的预算管理体制。

它基本上按税种设置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并按隶属关系划分其财政支出,地方以收定支,自求平衡,包干使用。是在国营企业“利改税”后,在原有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基础上所作的改革。其主要内容是:(1)基本上按照“利改税”以后的税种设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其中:属中央财政收入的有中央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铁道部和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军工企业的收入;中央包干企业的收入;烧油特别税;关税和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专项调节税;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和矿区使用费;国库券收入;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及其他收入。

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70%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中央国营外贸企业发生的亏损和粮、棉、油超购加价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在未改列财政支出前仍作为冲减收入处理。属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有:地方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和承包费;集体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等;地方包干企业收入;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经营的粮食、供销、外贸企业的亏损及其他收入。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30%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

属中央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的有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等四部门所属企业,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保险总公司缴纳的上述三种税除外);资源税;建筑税;盐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海洋石油以外的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2)按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支出。其中属中央财政支出的有: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央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和简易建筑费;地质勘探费;国防费;武装警察部队经费;人民防空经费;对外援助支出;外交支出;国家物资储备支出;以及中央级的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部门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属地方财政支出的有:地方统筹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和简易建筑费;支援农业支出;城市维护建设费;以及地方的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部门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民兵事业费和其他支出。

(3)按上述财政收支划分范围,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固定收入大于其支出的,定额上解中央;小于其支出的,从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中确定一个分成比例,留给地方;有的地方固定收入较少,共享收入全部留给地方仍不足以弥补其支出的,由中央定额补助。收入的分成比例或上解、补助的数额确定以后,一定5年不变。地方多收入可以多支出,少收入就要少支出,自求收支平衡。并确定在1985年和1986年两年内,除中央财政固定收入仍归中央以外,中央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可以和地方固定收入合在一起,与地方财政支出挂钩,确定一个分成比例,实行总额分成。(4)关于地方财政收支基数的确定,各地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不同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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