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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6:16:2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595页(614字)

简称“复委会”。

我国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设立的一个审理税务争议案件的专门组织。一般由7人或9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及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由本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处(科)领导或业务骨干担任。复委会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要求申请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提供与争议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如帐簿、凭证),并可将提供的材料在复议期间留用;(2)有权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进行现场勘验;(3)有权对受理的税务争议案件作出裁决。

复委会负有如下义务:(1)有义务为申请人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2)有义务向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讲解税法;(3)有义务对留用的材料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和泄密;(4)对涉及到申请人或相关人经营秘密或其他隐私应当为其保密;(5)有义务将复议裁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原处理机关,并告知申请人诉权。复委会作出复议裁决实行合议表决制,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得少于复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

复议裁决分为三种:一是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以裁决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处理决定;二是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以裁决变更原处理决定;三是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以裁决撤销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对复委会作出的裁决,本局局长发现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权否决,并退回复委会重新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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