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48页(276字)
亦称“首实法”。
唐宗时官府令民户自报田地和财产作为征税依据的办法。唐初,行租庸调法时,官府在每年年底命地方基层单位里中的居民自报年龄及田地面积,编成簿册,名为“乡帐”。
唐穆宗长庆四年(公元824年),元稹在同州采取整顿赋役的措施,曾令百姓自报,名“自通手实状”。
宋仁宗时,周湛为江南西路转运使和苏颂为江宁知县时,都曾施行许民自言,自实的办法。
宋神宗时,吕惠卿又创制五等丁、产簿,规定申报的项目极为广泛。尺椽寸土,鸡豚家畜均预陈报,如有隐匿,许人告发,并以查获资产的三分之一为赏,终以扰民太甚,不久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