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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长制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58:2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80页(306字)

明代田赋征收措施。

明初田赋一度郡县吏督收。明太祖以郡县吏侵渔百姓为由,于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首先在江浙一带推行粮长制。

规定:每纳粮一万石或数千石的地方,划为一区,每区设粮长一名。粮长由官府指派区内田地最多者充任。粮长主持区内田粮的征收和解运事宜。后职权又有所扩大,如拟订田赋科则,编制鳞册,申报灾荒蠲免成数,检查逃避赋役人户和劝导农户耕作,按期纳粮当差等。

粮长征收之制,属于民收民解,为政府委托代办性质。比之胥吏直接向民户征收时的盘剥侵渔,于国于民较为有利。但粮长充任既久,“营私有余,输官不足,稽其递年税粮,宗者无几”(《明宣宗实录》),使粮长制渐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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