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制度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2:14:0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57页(958字)

规定职业工作者达到一定年龄后,享受退休权益和待遇的一种社会制度。

世界上最早出现的退休制度规定是1889年德国颁布的《老年、残疾及死亡救济法》。至今,世界各国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大都建立了一定范围的社会保障制度或社会保险制度。

退休制度实际上就是社会保障制度或社会保险制度中有关老年人退休、退休后生活保障等有关规定的统称,它包括享受退休金待遇者的有关年龄、工龄和其他条件的规定,以及退休金的征集和发放的有关规定等。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我国最早实行退休制度的是解放较早的东北地区,1948年12月27日,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退休的规定。

建国以后,1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公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退休的规定,确立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退休制度。1953年1月2日,由政务院修正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8年2月6日公布《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78年5月24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83年9月修订)对工人的退休、退职又作了新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10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均准予退休。

1978年6月2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对干部退休的条件、退休费的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同年9月,国务院批转了《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合作商店实行退休办法的报告》,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办法。历次颁布的关于退休的文件都规定了职工、干部退休后享受规定的政治待遇、工资待遇和生活福利待遇等。

我国退休制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职工、干部生活的关心和爱护,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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