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的法律保证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2:15:3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2页(753字)

指保证贯彻执行“一国两制”这一国策的宪法和法律依据。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主权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完全统一的前提下,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为收回香港、澳门,实现台湾与大陆和平统一而提出的一项重要战略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以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这是从国家的根本大法上保证用“一国两制”来实现国家和平统一的基本依据。1984年9月中英两国草签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以及有关文件,同年12月中英两国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在北京正式签字,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正式签字,1988年1月15日由两国政府互换批准书正式生效,确定在1999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

这两项联合声明均是按照各国的法律程序批准并签署的,均具有国际法性质的法律效力,是“一国两制”得以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保障。1988年4月2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香港和全国其他地区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现在,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而具有了权威性法律效力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正在起草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未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律,它将全面具体地保证“一国两制”在实践中能够得以贯彻执行。总之,“一国两制”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是以宪法和有关法律来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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