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2:22:0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4页(634字)

按照“一国两制”的指导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是一级地方政权,直接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享有高度自治权力。特别行政区是为了解决香港、澳门、台湾问题而设立的,是“一国两制”构想的具体化。

它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提出的大政方针,是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提出的。

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时,提出了和平统一祖国的9条方针,“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了“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得以设立特别行政区”。1984年9月26日中英两国在北京草签《联合声明》,作出了关于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1987年4月,中葡两国签署《联合声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

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具体方针政策,由国家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予以法律保证。特别行政区是国家针对特殊地区的问题而采取的特殊政策。这一政策,有利于促进国家领土、主权的完整,有利于对特别地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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