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公有制为主体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2:30:5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104页(1329字)

“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共同所有,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社会主义公有制是通过社会主义国有化、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现阶段我国公有制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基本形式。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其范围包括:矿藏、河流和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森林等其他自然资源、以及工厂、农场、交通运输事业、银行、商业、企业等全民财产。

集体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要求我国的所有制结构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统一,以适应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和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就全国来说,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应占主体地位,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决定》指出:“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现代企业按照财产构成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

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决定》又指出:“公司可以有不同的类型。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依法改组为独资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在公司中占有多少份额比较合适,可按不同产业和股权分散程度区别处理。生产某些特殊产品的公司和军工企业应由国家独资经营,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国家要控股并吸收非国有资金入股,以扩大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影响范围。”一般小型国有企业,有的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出售给集体或个人。

现有城镇集体企业,区别不同情况可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有条件的也可以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少数规模大、效益好的,也可以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

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是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和基本国情决定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是可以兼容的。由于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在本质上是强化和壮大公有制经济实力的过程。

公有制本质所规定的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生产目的,都是通过市场的经济运动来实现的。因此,公有制必须适应市场运行的要求,遵循价值规律,从而改变自身的存在形式和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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